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35號原告 洪文良 訴訟代理人 洪至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 盧洪氣 (Z000000000)之繼承人為何人?並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繼承系統表,並補正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二、陳報被告 盧金銓 (Z000000000)、 盧金鎮 (Z000000000)、 盧財立 (Z000000000)、 楊月花 (Z000000000)、 林大智 (Z000000000)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上開被告有過世者,請一併提出該人之除戶謄本、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繼承系統表,並補正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再依被告人數提出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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