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2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維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78號),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判決確定日期欄關於「108年9月26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7年9月26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亦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由原審法院本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參照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又裁判除本法規定應以判決行之者外,以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亦定有明文。是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依同一法理,應可類推參照上揭規定,由原審法院本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1判決確定日期欄所載之「108年9月26日」,為「107年9月26日」之誤載,爰依上開說明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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