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破字第13號聲請人 謝文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亦定有明文;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聲請費,由聲請人預納,如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5條前段、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8月28日寄存送達,經10日後即發生效力,而聲請人於108年9月20日業已實際收受該文書,此有送達證書、掛號郵件簽收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聲請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承翰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書記官劉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