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14號聲請人 徐守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9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9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7年1月23日刊登該裁定於聯合報,已滿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鍾湄┌───────────────────────────────────────┐│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養聖齋養生素│臺灣中小企業│徐守輝│106年10月22日│143,300元│0000000│││食館 鄭翠萍銀行安平分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書記官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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