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00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戴世良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世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世良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合計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於民國97年12月23日入監服刑。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戴世良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99年1月31日以99年度聲字第140號裁定就其所犯竊盜等案件定其應執行刑為分別有期徒刑1年10月、9月確定(96年度壢簡字第
876號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2160號加重竊盜、偽造文書、詐欺及竊盜4罪、98年度審易緝字第2號施用第二級毒品罪、97年度訴字第661號妨害自由罪部分,合併定應執行刑為1年10月;98年度審易字第
905號施用第二級毒品罪、98年度壢簡字第1363號詐欺部分,合併定應執行刑為9月);受刑人並於97年12月23日入監服刑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上開聲請意旨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9日法矯字第0999051883號函暨所附臺灣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年5月2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5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0年3月27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凱騰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