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0年度員小字第432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員小字第432號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吳佳蓉
被告 黃浚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002元,及自民國110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