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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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二號
原告乙○○○兼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九十年六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甲○○犯有偽造文書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九十年度上更㈠字第九六四號刑事卷宗可稽。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蕭艿菁法官吳秀美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常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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