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簡字第10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簡字第10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償還公費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五號
原告國立台灣師範大學代表人甲○○校長)訴訟代理人 郭嵩山 律師
郭育慧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乙○○間因償還公費事件,因被告處所不明,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對被告乙○○應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官黃本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日
書記官姚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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