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2年裁字第185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入出國及移民法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一八五七號
上訴人統一翻譯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上訴人內政部代表人乙○○右當事人間因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六三○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項所列各款事由提起上訴者,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六三○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適用法規錯誤及不備理由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而未具體說明其合於不備理由之事實,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葉振權
法官林家惠法官吳錦龍法官劉鑫楨法官吳明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阮桂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