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0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0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宏民原名蘇哲民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2年執聲付字第4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宏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宏民(一)⑴因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268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⑵因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268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⑶因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68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⑷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24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惟(一)⑴、⑵、⑶、⑷之罪經本院97年聲字第2687號聲請定應執行刑2年7月確定。
(二)⑴因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53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⑵因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205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⑶因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訴字第36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惟(二)⑴、⑵、⑶之罪並經本院97年聲字第3315號聲請定應執行刑1年5月確定。(三)因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91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經上訴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3498號上訴駁回,經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6335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97年5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3月29日核准假釋出獄,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聲請人之前開聲請,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3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外,並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前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