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0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0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0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永良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罪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4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永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永良⑴因妨害自由罪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776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四月,上訴本院以89年度上訴字第1969號上訴駁回確定。⑵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1年度上更二字第238號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二月,並經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417號駁回上訴確定。惟⑴、⑵之罪並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46號聲請減刑為十二年二月確定。於民國89年7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3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3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陳世宗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云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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