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979號債權人甲○○債務人 黃建生 債務人丁○○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建生、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姓名(依聲請狀所載為「黃建生」,惟借據契約書、本票影本為「乙○○」)。
二、丙○○之繼承人是否向所屬法院聲報拋棄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
三、丙○○之繼承系統表。
四、釋明正確之利息利率請求為何?(依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