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66號原告 張清文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忠原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357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應繳裁判費33,6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3,1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書記官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