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0號原告 鄭紹森
葉 陳秀蓮 陳翔裕 黃貴雄 羅欽師 余文輔 呂鑑家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 律師複代理人 陳冠華 律師被告 陳盛海 訴訟代理人 陳耀坤
陳盛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3月3日上午十時整在本院民事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書記官莊琦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