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1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明同上列聲請人因竊盜等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明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明同因竊盜等罪案件,經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2807號等判決,並分別經臺灣板橋(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941號、100年度聲字第2494號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及4年8月確定,於99年5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於法有據。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陳芃宇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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