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9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9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6976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蘇秀娟 債務人 利晶瑩徐秀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叁仟壹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已核算未受償之違約金新臺幣陸仟玖佰玖拾肆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名「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因合併,奉准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利晶瑩即徐秀珍於民國94年3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500,000元,並訂「宅PAY金借款約定書」乙紙。
(三)詎料債務人利晶瑩即徐秀珍自民國96年5月2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屢經催討無效,聲請人乃依借款約定書之約定,主張所負債務全部到期,經屏東地方法院96年執洪字第21121號強制執行債務人利晶瑩即徐秀珍所提供擔保之不動產在案,並於民國97年1月10日分配案款完畢,現尚有不足額債權本金新臺幣343,188元,及如上開請求金額所述之利息、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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