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交字第8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交字第85號原告 李宗展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代表人 陳聰乾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因漏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鍾佩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書記官蘇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