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2年度羅補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補字第142號

原告宜蘭縣私立寬仁養護之

法定代理人 吳長青

訴訟代理人 莊銘有 律師、 陳敬穆 律師、 楊家寧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煌鏗 間請求給付安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3,2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5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書記官廖文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