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全字第68號
聲請人 許藍分 即欣正宗藥局
相對人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柒萬貳仟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相對人就附表編號3、4所示之支票,於本案判決確定前,禁止向付款人提示請求付款及轉讓第三人。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前於民國112年1月18日簽立交易合約書,約定相對人應於112年1月18日至113年1月17日之合約期間內,交付聲請人「抗痛寧」、「克風邪」之藥品共計70箱(單箱價金為新臺幣【下同】1,080元,共計75,600元);「痛都好」之藥品50箱(單箱價金為960元,共計48,000元),聲請人並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給付上開藥品價金。相對人已持附表編號1、2所示支票提示兌現票款,然僅出貨「抗痛寧」、「克風邪」之藥品共13箱、「痛都好」之藥品5箱,即遽然惡性倒閉。聲請人迭次聯繫相對人供貨未果,聲請人自得解除契約,並要求相對人返還編號3、4所示未兌現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是相對人如仍持有系爭支票而為付款提示,或將之轉讓予第三人,將損及聲請人之權益,且恐致日後有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2條規定,請求准聲請人供擔保後,禁止相對人於本案判決確定前就系爭支票向付款人請求付款及轉讓第三人等語。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2條定有明文。次按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處分,同法第533條準用第526條第1、2項亦有明文。再按假處分之原因,即該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亦即該請求標的物從前存在之狀態現在已有變更或將有變更,包括就其物為法律上之處分或事實上之處分,而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形,諸如債務人就該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或隱匿該財產等屬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712號裁定意旨可參)。又所謂釋明,乃謂當事人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法院就其主張之事實,得生薄弱之心證,信其大概如此而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311號裁定意旨可參)。末按債權人聲請禁止債務人於本案訴訟判決確定或終結前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則債務人因該假處分可能所受之損害乃債權人於本案訴訟判決確定或終結後無支付能力,致債務人提示系爭支票後無法取得系爭支票票款(含依票據法第133條規定所得請求之利息)。故應以系爭支票票面金額附加得請求之利息定之擔保金額為適當(臺灣高等法院10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4號研討結果可參)。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交易合約書暨進出貨明細、支票影本、相對人惡意倒閉相關新聞報導等為證,堪認其就假處分之請求已有釋明。次查,支票具有無因性及高度流通性,便於執票人迅速提示以取得票款,票據債權極易發生變動,是系爭支票倘經相對人提示或轉讓予第三人,縱聲請人請求返還支票之本案訴訟日後獲勝訴判決確定,亦難以取回系爭支票,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堪認聲請人就假處分之原因已有相當釋明,雖其釋明尚有未足,惟其既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本院自得命供擔保後准為假處分。
四、末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就系爭支票於本案判決確定前不得向付款人請求付款及轉讓與第三人,依前揭說明,相對人可能受有之損失,乃聲請人於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後無支付能力,致相對人提示系爭支票後無法取得之票款及利息,故以系爭支票票面金額加計法定利息定擔保金額應屬適當。本院審酌兩造之本案訴訟應屬簡易程序案件,參諸司法院頒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推估第一、二審所需辦案期限約為2年10月,則相對人可能受損失為72,306元【計算式:61,800元+61,800元×6%(票據法第133條所定利率)×(2+10/12)年=72,306元】,爰酌定聲請人提供72,000元供擔保後,相對人就系爭支票於本案判決確定前,不得向付款人請求付款及轉讓予第三人。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前段、第526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黃振羽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支票號碼
票面金額
1
許藍分即欣正宗藥局
112年3月31日
AM0000000
24,000元
2
許藍分即欣正宗藥局
臺灣銀行潮州分行
112年4月30日
AM0000000
37,800元
3
許藍分即欣正宗藥局
臺灣銀行潮州分行
112年5月31日
AM0000000
24,000元
4
許藍分即欣正宗藥局
臺灣銀行潮州分行
112年6月30日
AM0000000
37,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