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762號
原告 許昇盈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婷玉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嗣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20元。本院已定本件於民國112年6月21日上午10時20分於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取消前開庭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書記官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