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26號原告和建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盞耀 被告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顏宗明 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
2年8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
102年9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迄未補繳本件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書記官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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