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建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建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再易字第1號再審原告振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振名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 律師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嘉義市立玉山國民中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3,945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8,13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工程法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莊俊華法官藍雅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書記官易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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