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269號
原   告  蘇宏德
被   告  黃楚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信義區,有個人戶籍資料(完
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佐,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網路留言
妨害其名譽,被告留言時之IP位址亦係被告上開臺北市信義
區住處,此有中華電信通聯紀錄查詢系統在卷可佐(見卷附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偵查卷宗),是本件侵權行為地在臺北市
信義區,揆諸前開說明,本件依被告住所地或侵權行為地均
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審酌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之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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