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301號
原   告  林佳真
被   告  張淑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萬參仟玖佰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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