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北簡字第22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盧松永
被 告 張庭華
張枝梅
張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同年月21日上午11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3法庭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詹慶堂
書記官 陳香伶
通 譯 江哲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肆佰玖拾肆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肆佰玖拾肆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有就學貸款借據第12條附
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又被
告張庭華、張枝梅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張庭華自民國97年起至100年間陸續向原告借
款共新臺幣176,411元,並邀同被告張枝梅、張國基為連帶
保證人,同時書立借據契約6份,原告借款後,被告張庭華
未依約清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等語,為此請
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張國基則以伊對於原告主張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沒有
意見,惟希望原告給予分期或緩期清償之機會等語,資為抗
辯。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高級中等
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
就學帳卡明細表等證據資料為證。而被告張國基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對於原告主張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沒有意見,希
望原告給予分期或緩期清償之機會等語,惟此並不影響其應
依約所應負擔清償債務之責任。另被告張庭華、張枝梅對於
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
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1
項所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392條第
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陳香伶
法官詹慶堂
附表:
┌─────┬────────────────┬─────────────────┐
│請求金額│利息│違約金│
│(新臺幣)├───────────┬────┼───────────┬─────┤
││期間│年息│期間│年息│
├─────┼───────────┼────┼───────────┼─────┤
│7,551元│自民國105年5月1日起│1.62%│自民國105年6月1日起│0.162%│
││至民國105年7月5日止││至民國105年7月5日止││
│├───────────┼────┼───────────┼─────┤
││自民國105年7月6日起│1.55%│自民國105年7月6日起│0.155%│
││至民國105年7月31日止││至民國105年7月31日止││
│├───────────┼────┼───────────┼─────┤
││自民國105年8月1日起│1.15%│自民國105年8月1日起│0.115%│
││至民國105年11月27日止││至民國105年11月27日止││
│├───────────┼────┼───────────┼─────┤
││自民國105年11月28日起│4.17%│自民國105年11月28日起│0.417%│
││至清償日止││至民國105年11月30日止││
│├───────────┼────┼───────────┼─────┤
││││自民國105年12月1日起│0.834%│
││││至清償日止││
├─────┼───────────┼────┼───────────┼─────┤
│28,739元│自民國105年5月1日起│1.62%│自民國105年6月1日起│0.162%│
││至民國105年7月5日止││至民國105年7月5日止││
│├───────────┼────┼───────────┼─────┤
││自民國105年7月6日起│1.55%│自民國105年7月6日起│0.155%│
││至民國105年7月31日止││至民國105年7月31日止││
│├───────────┼────┼───────────┼─────┤
││自民國105年8月1日起│1.15%│自民國105年8月1日起│0.115%│
││至民國105年11月27日止││至民國105年11月27日止││
│├───────────┼────┼───────────┼─────┤
││自民國105年11月28日起│4.17%│自民國105年11月28日起│0.417%│
││至清償日止││至民國105年11月30日止││
│├───────────┼────┼───────────┼─────┤
││││自民國105年12月1日起│0.834%│
││││至清償日止││
├─────┼───────────┼────┼───────────┼─────┤
│22,039元│自民國105年5月1日起│1.62%│自民國105年6月1日起│0.162%│
││至民國105年7月5日止││至民國105年7月5日止││
│├───────────┼────┼───────────┼─────┤
││自民國105年7月6日起│1.55%│自民國105年7月6日起│0.155%│
││至民國105年7月31日止││至民國105年7月31日止││
│├───────────┼────┼───────────┼─────┤
││自民國105年8月1日起│1.15%│自民國105年8月1日起│0.115%│
││至民國105年11月27日止││至民國105年11月27日止││
│├───────────┼────┼───────────┼─────┤
││自民國105年11月28日起│4.17%│自民國105年11月28日起│0.417%│
││至清償日止││至民國105年11月30日止││
│├───────────┼────┼───────────┼─────┤
││││自民國105年12月1日起│0.834%│
││││至清償日止││
├─────┼───────────┼────┼───────────┼─────┤
│22,040元│自民國105年5月1日起│1.62%│自民國105年6月1日起│0.162%│
││至民國105年7月5日止││至民國105年7月5日止││
│├───────────┼────┼───────────┼─────┤
││自民國105年7月6日起│1.55%│自民國105年7月6日起│0.155%│
││至民國105年7月31日止││至民國105年7月31日止││
│├───────────┼────┼───────────┼─────┤
││自民國105年8月1日起│1.15%│自民國105年8月1日起│0.115%│
││至民國105年11月27日止││至民國105年11月27日止││
│├───────────┼────┼───────────┼─────┤
││自民國105年11月28日起│4.17%│自民國105年11月28日起│0.417%│
││至清償日止││至民國105年11月30日止││
│├───────────┼────┼───────────┼─────┤
││││自民國105年12月1日起│0.834%│
││││至清償日止││
├─────┼───────────┼────┼───────────┼─────┤
│22,039元│自民國105年5月1日起│1.62%│自民國105年6月1日起│0.162%│
││至民國105年7月5日止││至民國105年7月5日止││
│├───────────┼────┼───────────┼─────┤
││自民國105年7月6日起│1.55%│自民國105年7月6日起│0.155%│
││至民國105年7月31日止││至民國105年7月31日止││
│├───────────┼────┼───────────┼─────┤
││自民國105年8月1日起│1.15%│自民國105年8月1日起│0.115%│
││至民國105年11月27日止││至民國105年11月27日止││
│├───────────┼────┼───────────┼─────┤
││自民國105年11月28日起│4.17%│自民國105年11月28日起│0.417%│
││至清償日止││至民國105年11月30日止││
│├───────────┼────┼───────────┼─────┤
││││自民國105年12月1日起│0.834%│
││││至清償日止││
├─────┼───────────┼────┼───────────┼─────┤
│22,086元│自民國105年5月1日起│1.62%│自民國105年6月1日起│0.162%│
││至民國105年7月5日止││至民國105年7月5日止││
│├───────────┼────┼───────────┼─────┤
││自民國105年7月6日起│1.55%│自民國105年7月6日起│0.155%│
││至民國105年7月31日止││至民國105年7月31日止││
│├───────────┼────┼───────────┼─────┤
││自民國105年8月1日起│1.15%│自民國105年8月1日起│0.115%│
││至民國105年11月27日止││至民國105年11月27日止││
│├───────────┼────┼───────────┼─────┤
││自民國105年11月28日起│4.17%│自民國105年11月28日起│0.417%│
││至清償日止││至民國105年11月30日止││
│├───────────┼────┼───────────┼─────┤
││││自民國105年12月1日起│0.834%│
││││至清償日止││
└─────┴───────────┴────┴───────────┴─────┘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書記官陳香伶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
合計1,3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