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易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一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七十四年度偵字第六三四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七十四年七月二十四日,至桃園市○○路○○號美商勝家公司服務處,向銷售員乙○○詐稱欲購買電視機、電冰箱及錄放影機各一台,並取新台幣(下同)一萬元予 蕭女 作為定金,用以取得蕭女之信任,致蕭女未察其詐,於同年月二十七日將貨運至桃園縣○○鄉○○街○號前甲○○指定之處所交予甲○○,甲○○即表示餘款欲以支票支付,為蕭女所拒,遂向蕭女佯稱隔日再至該處收取現金,詎翌日再前去收餘款時,甲○○已不知去向,始知受騙。因認被告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嫌,惟被告經本院傳拘未獲,顯已逃匿,經本院於七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依刑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並參照司法院二九年院字第一九六三號及大法官會議六十三年釋字第一三八號解釋,本件追訴權之時效業於八十七年七月十四日完成,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世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惠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