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緝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緝字第8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一○一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伍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因傳、拘不獲,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由本院發布通緝在案。至四年餘之後之九十七年二月七日始為警緝獲。本院認被告有逃亡之事實相當明確,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審判、執行,具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九十七年二月七日執行羈押,在案。茲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七年五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念祖
法官楊文廣法官周玉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