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關係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62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以上原告與被告台南縣學甲鎮公所間因請求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繳裁判費;若無法陳報本件之訴訟.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新台幣.訴訟標的價額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定。
中華民國99.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