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5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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