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86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7月20日上午10時30分於本院刑事第十三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王宗羿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書記官葉祝君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86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7月20日上午10時30分於本院刑事第十三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王宗羿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書記官葉祝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