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56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569號
原   告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彥博黃伯彥 等間回復股份登記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9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謝 雨 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 怡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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