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51號
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52號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53號原告 葉昱沁
葉振呈 葉沛淇 被告 潘政河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11年度簡字第18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王祥豪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書記官楊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