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347號聲請人 周子超 上列聲請人周子超因與相對人 許藝寶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周子超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故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票號:CH950370、TH0000000、CH292206)三紙本票之提示日分別為「何年月日」?(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台端實際現實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