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51號原告中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褚政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澄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2,580元,扣除已繳納之2萬800元,尚應補繳2萬1,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書記官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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