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1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1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1116號聲請人乙○○○
甲○○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
(一)聲請狀上應由聲請人簽名,簽名部分得以蓋用印鑑章代之。
(二)聲請人得任選下列其中1種方式補正:
1、另行提出經聲請人簽章(印鑑章)之聲請狀,,郵寄本院。
2、先與本股書記官聯繫後,聲請人委託他人攜帶其印鑑章,來院補正。
3、聲請人先與本股書記官聯繫後,聲請人本人攜帶身分證,自行來院補正,並由本院核對其身分。
(三)如聲請人未能依第(二)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依職權定期通知聲請人到院補正,如無正當理由未到場,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二、如有正當理由無法於期限內補正,得具狀告知理由,並聲請延展之。
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
書記官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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