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0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041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郭惠吉律師
賴俊榮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五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以被告涉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漏溢氣體罪嫌及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之殺人未遂罪嫌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雖被告否認犯行,但有相關卷證資料在卷可資佐證,被告涉犯上開二罪罪嫌重大,屬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參酌全案情節及卷證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五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八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孫曉青法官唐于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玟郁中華民國9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