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6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6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165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刑事庭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95年度偵字第13851號),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毀損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孟良
法官沈君玲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漪蕙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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