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小字第133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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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小字第133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蔡惠婉
被 告 楊濟安 (原名: 楊德成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5年8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玖仟玖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叁
萬玖仟捌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九
十三年一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捌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玖仟叁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吳智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書記官蔡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