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15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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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532號
原 告 幸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志臣
訴訟代理人 趙地鴻
被 告 上合院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展閎
訴訟代理人 唐永洪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玖萬玖仟伍佰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