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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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29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6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所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分別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叁月;應執行有期徒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5年12月底之某日起至96年1月7日止,及於96年1月7日,分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6年6月29日以96年度訴字第526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292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書記官孫秀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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