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414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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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41400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楊婷雅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下午二
時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黃明發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呂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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