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小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小字第287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壢站前獅子座管理和員會間請求給付管
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8,262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松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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