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42274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宗賢
被 告 戊○○
丁○○
丙○○
乙○○
兼上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四日下午三時四
十分在本庭第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均應陳報已否將系爭信用卡
約定條款交付被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黃明發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呂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