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422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42274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宗賢
被   告  戊○○
       丁○○
       丙○○
       乙○○
兼上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四日下午三時四
十分在本庭第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均應陳報已否將系爭信用卡
約定條款交付被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黃明發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呂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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