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5年度六簡字第8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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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原 告 庚○○○
訴訟代理人 辛○○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乙○○
甲○○
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壬○○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坐落雲林縣斗六市○○段781、782地號之
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兩造與丙○○所共有,因無法協議
分割,爰訴請分割。並聲明:㈠請求判決坐落雲林縣斗六市
○○段781、782地號之土地予以合併分割。㈡訴訟費用由
兩造依共有比例負擔。
二、被告丁○○、乙○○、甲○○、壬○○則以:同意依目前共
有人分管之位置分割等語資為抗辯。
三、按共有物之分割,於共有人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必須共有
人全體為之,故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屬於民事訴訟法第56
條第1項所謂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
,即應以其他共有人之全體為被告。查本件原告將系爭土地
之共有人列為共同被告,訴請判決分割系爭土地,是本件確
屬必要共同訴訟無疑。本院以原告未依限補正被告丙○○之
真正住所或居所為由裁定駁回此部分之訴,則其餘當事人間
分割共有物之訴部分,因分割共有物之訴對全體共有人須合
一確定,其當事人之適格即有欠缺,其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