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保險上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保險上字第35號上訴人 鍾桂蘭
童國榮 共同訴訟代理人 童智麟 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 律師複代理人 程才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張靜女法官吳青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書記官吳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