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9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59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590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李國盛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未遂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執行羈押,並於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延長羈押二月,至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二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趙文卿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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