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5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3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358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郭佩姍 被告 黃立雄杏立博全 診所
黃博健 蘇陳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黃立雄即杏立博全診所、黃博健、蘇陳端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壹拾捌萬玖仟參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黃立雄即杏立博全診所、黃博健、蘇陳端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保證書第7條、約定書第21條約定可憑(本院卷第15至17、20、22、24頁),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起訴時原告法定代理人為 董瑞斌 ,嗣於本件繫屬中變更為廖燦昌,有原告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民國108年5月13日經授商字第10801055940號函附卷可佐(本院卷第133至138頁),並經廖燦昌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6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黃立雄即杏立博全診所於107年8月27日邀同被告黃博健、蘇陳端簽立保證書擔任連帶保證人,保證就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票據、借款、墊款、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等,在本金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限額內願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任。嗣黃立雄即杏立博全診所於同年月29日起向原告借款2筆,金額合計1,000萬元,其每筆借款金額、餘欠金額、借款起迄日、最後付息日、利率等詳如附表所示。前開借款雖尚未屆期,惟被告黃立雄即杏立博全診所僅攤還部分本金381萬
601元及繳付利息至附表所示之「最後付息日」止,即未再依約履行,尚欠原告本金618萬9,39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原告據此要求被告黃立雄即杏立博全診所清償積欠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詎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約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被告黃博健、蘇陳端既為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就此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民法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三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為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原告與被告黃博健、蘇陳端分別簽立之保證書2紙、原告與被告3人分別簽立之約定書3紙、借據2紙、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原告銀行基準利率表等件影本為證,其主張核與上開證物相符。被告三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惟依上開證據,已堪信上情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書記官黃品蓉附表:
┌──┬──┬─────┬─────┬───────┬───────┬─────────┬───────────┐│編號│種類│借款金額│積欠本金│借款日│最後付息日│利息│違約金││││(新臺幣)│(新臺幣)│到期日│(民國)├────┬────┼─────┬─────┤│││││(民國)││計算標準│起迄日│逾期六個月│逾期過六個│││││││││(民國)│以內按原利│月按原利率││││││││││率百分之10│百分之20計││││││││││計收│收││││││││││(民國)│(民國)│├──┼──┼─────┼─────┼───────┼───────┼────┼────┼─────┼─────┤│1│借據│300萬元│185萬│107年8月29日│108年1月10日│週年利率│自108年│自108年2│自108年8│││││6,820元│110年8月29日││2.84%│1月10日│月11日起至│月11日起至│││││││││起至清償│108年8月│清償日止│││││││││日止│10日止││├──┼──┼─────┼─────┼───────┼───────┼────┼────┼─────┼─────┤│2│借據│700萬元│433萬│107年8月29日│108年1月10日│週年利率│自108年│自108年2│自108年8│││││2,579元│110年8月29日││2.84%│1月10日│月11日起至│月11日起至│││││││││起至清償│108年8月│清償日止│││││││││日止│10日止││├──┴──┼─────┼─────┼───────┴───────┴────┴────┴─────┴─────┤│合計│1,000萬元│618萬│││││9,3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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