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2935號
原 告 群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中
訴訟代理人 李麗華
被 告 傅盈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4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