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779號上訴人即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34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檢察官係民國95年11月20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 嗣遲 至95年12月
8日始行上訴(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5年度上字第1361號上訴書),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
書記官劉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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