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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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217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曨升選任辯護人蕭芳芳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又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5日當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惟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並定於109年2月25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開庭審理。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陳偉達法官吳俐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劉嘉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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